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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十二)

职场2年前 (2022)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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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反映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的最新动向,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指导作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甄选了2021年度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案例,在本公众号平台分批次发布,供广大民众学习。

案例十二

用人单位请销假制度应考量请假事由的紧迫性、突发性等因素,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书面请假而口头请假的,不构成无故旷工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近亲属生病需陪护等突发情况的合理因素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书面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能以员工未按规定方式请假为由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公司保安,2020年9月8日,徐某妻子患病需到上海就医,其向公司书面请假1天被批准。9月10日,徐某妻子被收住院,徐某即向公司电话请假2周,公司批假1周。后因病情需要,医院告知徐某其妻子须做手术,徐某于9月16日再次向公司电话请假,公司坚持让徐某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徐某未回去办理,后一直在医院陪护妻子。9月18日,徐某妻子行左肺上叶切除术。9月23日,公司以徐某无故旷工7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请假系因妻子身患重疾在外地医院手术,其陪护是人之常情,亦是履行夫妻相互扶助之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受新冠疫情影响,医院对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有严格的管理,不能随便进出,徐某于9月16日续假,其妻子9月18日将手术,徐某无法按照公司意见到公司书面请假,公司坚持要求其书面请假,不符合实际,也未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徐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该判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和谐”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运用。对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但严格管理和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一对矛盾体,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应充分考虑请假原因、突发因素等情况,确实无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请假手续的,比如新冠疫情被隔离,或者疫情管控无法到岗,亦或本案中的因陪护近亲属手术等,用人单位可采取通过微信、电话方式批假但要求劳动者事后补办手续,此亦可增进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若公司缺乏人性化管理,和谐劳动关系就难以建立,亦不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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