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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人社: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十三)

江苏社保2年前 (2022)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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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反映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的最新动向,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指导作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甄选了2021年度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案例,在本公众号平台分批次发布,供广大民众学习。

案例十三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茅某2004年7月进入某全国连锁公司启东店工作,任人事行政专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茅某的工作地为南通地区,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公司所在集团经营业务覆盖地区范围内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变更。2020年12月,后南通公司因经营方式变化将启东店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店面所有人员均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知茅某启东店已转为第三方经营管理,为保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安排茅某到南通市崇川区店工作。茅某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作出调岗通知,且其需要照顾老人与抚养小孩,无法到崇川区上班,双方就工作地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单方解除了与茅某的劳动关系。茅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仲裁委、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无法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经公司与茅某协商,未能就工作地点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通知了工会,不属于违法解除,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茅某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式变更等合理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地点等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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