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两个单位办理不同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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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两个单位办理不同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