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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服务公司,2022年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2023 年我公司若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什么资料?

江苏税务1年前 (2023)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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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

综上,你公司2023年若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或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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