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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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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2.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考勤由专人记录并每月与劳动者确认签字;

3.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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