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等规定
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或见习的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可享以下支持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对象
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
享受条件
1.参保企业(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3.“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除统计等部门认定的大型企业外,上年末参保人数大于等于300人的企业按大型企业执行。
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服务流程
一般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联席会议认定、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
申请对象
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申请条件同一般企业。
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资金分配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报表及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1、2,具体扫文后二维码下载);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用工花名册;
6.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
7.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
业务审核
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要求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填报(提供)的相关材料。
资金拨付
除按一般企业资金拨付要求执行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附件3,具体扫文后二维码下载),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资料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监督管理
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及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附件
特别提醒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资金将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拨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对于社保缴费账户是个人银行卡的不予发放。
因账户等问题无法成功发放的,经办机构会在官网发布公告或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请相关单位务必在2025年1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人社网办大厅完善好账户信息。未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领或完善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享受。
联系电话
0512-57891725
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助对象
我市企业
补助条件
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2.已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的人员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且申领补助时为正常缴费状态。
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
申办渠道
一次性扩岗补助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按批次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企业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同时,为企业开通窗口申请,方便企业现场办理。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0512-57559203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我市小微企业
补贴条件
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依法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发生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申办渠道
1.办理小微企业认定:由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线提交有关材料。
2.办理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经认定的在昆小微企业,继续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补贴有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缴后补方式按月发放社保补贴。
联系电话:0512-57893352
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补贴对象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昆山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苏州经济发展方向;
2.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能有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5.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
补贴条件
我市就业见习基地招用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依规开展见习活动并支付见习报酬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1.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
3.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其中,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起始时间可适当提前,就业见习期为3个月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3个月,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6个月。
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
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带教补贴:
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50元。
3.留用补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留用一人一次性3000元。留用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与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办渠道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凡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线提交有关材料,经区镇初审、人社复审通过后可申请成为昆山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在线办理见习人员招用和补贴申领手续;
2.就业见习人员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浏览查看就业见习基地公开发布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根据本人意向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通过岗前培训、签订见习协议成为正式见习人员。
联系电话:0512-57899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