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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有歧视性内容,违法!

职场1个月前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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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某中介机构因招聘广告中

含有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性内容

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初,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清朗行动”中发现,某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前有大量求职人员聚集,工作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机构张贴的“XX企业招聘”广告对特定群体的描述内容,涉嫌违反了国家对于就业平等和公正的相关规定

工作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取证,责令该单位全面筛查已经发布的所有招聘信息,立即下架涉嫌性别、民族、地域、年龄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广告。随后,市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机构涉嫌招聘歧视的情况作为案件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该单位发布的部分招聘信息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基于性别、民族、地域、年龄等歧视性内容,如“只招男工”“未婚未育优先”“不招XX省人”等。不应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

同时,作为求职者也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所束缚,积极参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就业环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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