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照护保险——政策问答
Q1
什么是盐城市照护保险?
盐城市照护保险是指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制度。
Q2
照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市区(市本级、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应同步参加照护保险。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展到全市参保人员。
Q3
照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照护保险基金年度筹集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40元,医保基金筹资30元。
1至6级残疾军人、建国前老工人、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Q4
如何缴纳照护保险参保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年1月份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当年度新增或中断后续保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划拨医保个人账户时一次性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缴纳每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属地区财政全额补助。
Q5
享受照护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照护,申请并经失能评估认定符合盐城市照护保险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可以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Q6
如何申请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照护保险服务中心柜面或公“我的盐城”APP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
(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三)真实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和可证明参保人员失能6个月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如非参保人员本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代理人包括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社区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应提供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并加盖公章。
Q7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照护保险待遇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照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参加市区照护保险的;
(二)失能未满6个月的;
(三)不同意参加失能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四)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五)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属于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Q8
申请照护保险待遇后,如何才能享受?
参保人员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安排失能评估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失能评估,经评估符合盐城市区照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出具《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后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Q9
失能评估费用如何分担?
参保人员居家接受评估机构上门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每次280元;参保人员到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每次180元。初次评估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80%,参保人员承担20%(个人缴费免缴人员评估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
Q10
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复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进行复评估:
(一)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复评估材料的;
(二)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反映具体情况,经核实认为应该进行复评估的;
(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
特别提醒:
参保人员(异议人)申请的复评估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异议人)承担;其它情形由照护保险基金承担。
Q11
盐城市照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经评估符合盐城市照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亲情照护或定点照护机构照护,接受照护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照护保险照护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
照护形式 |
支付标准 |
|
定点照护 机构照护 |
入住医疗机构照护床位 |
80元/天 |
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照护床位 |
60元/天 |
|
居家接受定点机构上门照护 |
40元/天 |
|
居家亲情照护 |
居家接受家人、亲属等提供亲情照护 |
20元/天 |
市区外(不含境外)居住 |
20元/天 |
Q12
经评估、公示,符合照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自相关手续办结后次日起可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一)选择居家亲情照护方式的,自《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出具次日起可直接享受待遇。
(二)选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的,凭《盐城市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前往定点照护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选择的照护方式从登记次日起享受相应的照护保险待遇。
Q13
哪些情况失能人员停止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一)失能人员死亡的;
(二)失能人员因病情好转或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盐城市照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
(三)因病情变化等原因,失能人员需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的;
(四)失能人员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政府补助护理费用的;
(五)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照护费用的。
Q14
如何变更照护服务方式?
失能人员根据自身照护需要,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变更不超过两次。变更时,需提出申请并递交《盐城市照护保险服务方式变更申请表》,承办机构收到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失能人员应结清变更前的照护服务费用,并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照护待遇。
Q15
失能人员照护费用如何结算?
失能人员在照护期间,发生的符合照护保险照护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照护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照护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照护费用,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失能人员个人承担并与定点照护机构直接结算。
Q16
照护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盐城市照护保险制度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盐城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市本级、亭湖区、市开发区)
地址:亭湖区建军东路105号
咨询电话:0515-69002511
盐城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盐都区、盐南高新区)
地址:盐都区日月路11号
咨询电话:0515-88368880
盐城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大丰区)
地址:大丰区开发区常新路西侧、南翔路北侧上海花园9幢102、103室
咨询电话:0515-6885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