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全面适配,我市从2023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市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有关待遇事项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结算年度
从2023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步调整涉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相关结算年度。
二、明确过渡期间待遇事项
按照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且待遇从优的原则,平稳过渡,有序实施结算年度调整工作,2022年医保结算年度定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设为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
(一)明确个人账户计息规则
2022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按规定计半年利息后,结转至2023年医保结算年度。
(二)明确统筹基金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门诊慢性病(原二类门特)、门诊特殊病(原一类门特)、门诊保障病种、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等起付标准及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值,计入2023年医保结算年度。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各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一个医保结算年度限额标准执行,其中二类门特叠加病种后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500元,家庭病床最高限额为1万元,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3、异地就医人员同步按上述标准执行。
另外,为确保我市2022年医保年度结转工作顺利进行,从2022年6月29日12点至2022年6月30日24点,扬州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暂停运行。在此期间,全市暂停所有医保经办业务,暂停所有医保刷卡结算、出入院登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服务。从2022年7月1日0点开始,全市医保经办业务、医保服务恢复。全市职工医保在院患者应根据诊疗情况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