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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注意事项篇)

江苏社保2年前 (2022)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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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单位和群众关心的 
  社保热点、难点问题,
苏州社保”将陆续推出“社保知识库”,
  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详细讲解。

上一期,

小保带大家了解了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的办理程序。

这一期,

我们继续来了解这项业务办理的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

注意事项篇

1.工伤职工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往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严格掌握转院标准。单位应先持经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注明,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

2.对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选择不超过三所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备案擅自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2021年10月)后新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待遇除外),需支付至个人的,一律通过工伤职工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含第二代省卡、第三代省卡,不包括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对尚未领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工伤职工,请及时选择发卡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并激活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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