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学习,更要善于思考、归纳、总结
请问:老板的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使用,为何税局让补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解析: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存在增值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可以参考以下几个税务文件。
参考文件: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
税,若是你是一般纳税人则利息的增值税率适用6%。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
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由于属于关联方,企业所得税上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但如果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
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
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 -的,税务机关
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
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
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
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无息,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存在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 158号)的有关
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
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
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 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
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请问: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有无明确的文件政策规定?
解析: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从上述政策的第一条可以看出,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
税。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文章内容来源:郝老师说会计,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