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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之企业所得税处理雷区

江苏税务2年前 (2022)更新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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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自新冠疫情以来率先实现经济复苏的国家,境内新的投资项目稳步推进。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本土企业,在选择项目设立地时,当地财税优

惠政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考 量因素。除国家层面给予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政府或产业园区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常通过制定地

方文件、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备忘录等形式承诺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奖励或资金扶持等优惠。

企业在选择及适用地方财政优惠政策时,需要进行诸多方面的考量。我们注意到,不少企业往往仅对各地财政优惠在金额.上进行横向比较,但事实上,企

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比如地方政府及园区给予财政优惠的政策依据及出台政策的层级、设定的条件要求、是否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支付

路径及频率、过往政策稳定性等。

此外,企业在评估财政补贴及对项目收益率的影响时,经常忽视财政补贴的税务成本。有些企业对取得财政补贴的税会处理存在一些误区,而近年来税

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亦加强了对财政补贴的核查。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对财政补贴可能涉及的雷区进行梳理,探讨财政补贴应税性、收

入时间确认、财政补贴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影响等,并延伸至对该类投资协议中政府允诺有效性的思考,以期加强企业对财政补贴相关税务合规管理的

雷区一:财政补贴末计入应税收入

财政补贴是否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应区分财政补贴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必须是在上述文件列明的范围内,可不计入应税收入。需要提示的是,在实践中,企业多是从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性资金,如果财政性资金不能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三项条件,则应当计入应税收入,否则企业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号)的进一步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雷区二:企业直接按照会计处理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时间

在会计处理上,不同类别的财政补贴适用不同的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

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

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相关费用的期间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呢?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收入时间如何确认,在过去较长- -段时间内存在不确定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 [1995] 81号,已于2011年废止)曾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

损益者外,应- -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然而该文件被废止后,企业所得税上对财政补贴是按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确认

收入,没有进一步的文件规定, 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些企业在设立初期累积较高金额亏损,因此希望将财政补贴分期确认应税收入(避免累计亏损结

转超5年后无法有效利用) ;而有些企业投资成本有限、运营不久后便开始盈利,因此更希望在实际取得财政补贴时确认应税收入。

对此,2021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简

称"17号公告”), 对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在- -定程度 上予以明确: (1)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

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 除上述情

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虽然17号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对于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我们认为原则上亦可参考适用17号公告。


雷区三:忽视财政补贴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影响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提供众多税收优惠,其中- -些税收优惠 与企业的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而财政补贴,按照其收入应税性以及收入时间确认,可能

对当期企业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可能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质或条件。

在不考虑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企业相关业务收入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也许可以达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如果企业在某些年度取得较大额的财政补贴,

企业的收入总额可能增加,从而相关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可能被稀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未对企业收入情况做全盘合理规划,可能因财政补贴而

导致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质。


结语

财政补贴是一把双刃剑。 -方面,财政补贴直接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可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是企业的“香饽饽”;另- -方面,财政补贴的

财税处理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如若处理不当,反而可能成为企业易踩的"雷”。如果企业因为财政补贴而失去本应享有的其他税收优惠,则可谓得不偿

失。

随着17号公告出台,我们建议取得财政补贴的企业,把握口径明确的契机,全面自查此前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确认原则的准确性、收入应税与否判断的准

确性,加强合规管理。

对于拟与地方政府谈签投资协议或对赌协议的企业,我们想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层面三令五申加强对地方财政返还的管理,要求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

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然而实践中,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部分地方政府或园区仍存在类似操作。因此,财政补贴是否可实际给予企业, – -方

面依赖于企政双方的互惠信赖,另- -方面也取决于财政补贴内容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充分评估衡量各地财政优惠政策,加强对投资

协议等类似文件条款的设计及审核,以尽可能促进财政优惠政策在后期的可执行性,增强对企业的保护。

责任编辑:魏雪婷

编辑:刘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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