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 2022 年 3 月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以小张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努力工作,完成了多项任务,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
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审理时,公司提供了一些工作记录和领导评价,称小张在工作中存在拖延、错误率高等问题。但小张指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对他进行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说明,且所提供的工作记录存在片面性。
最终,仲裁庭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且未能充分证明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决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解决办法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劳动者如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收集自己工作表现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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