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男满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 55 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1)女工人:50 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5 年且 45 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执行。
(2)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 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 15 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50 周岁)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 周岁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前(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靖江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 1987 年 4 月为准。)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