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875号)第二条第 (四) 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X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 64号) 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时,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