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A公司女职工王某怀孕,后按医嘱定期进行产检。2024年11月,王某发现其工资有所减少,遂咨询人事,人事表示因其产检频繁请假,故公司对其请假期间扣发工资。王某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
有关女职工产前检查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因此,A公司以王某产检请假为由不予支付工资的行为于法无据,应正常支付小王产检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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