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却时常困扰着广大女性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为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一旦在招聘期间遇到就业歧视行为要及时说不!也可通过12333热线及时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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