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阶段性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部分。惠及用人单位约18.7万户,缓缴医保费用约43.5亿元。
缓缴职工医保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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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如出现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医保中心出具书面申诉,经核定后,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不受影响。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2022年10月起,用人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进行缴纳,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
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缓缴需求或需要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次月起恢复用人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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