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扛起“走在前、挑大梁、多作贡献”的责任担当,江苏省政府1月16日印发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在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指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在政策享受过程中,
大家都有哪些关注热点?
相关热点问答小编都已梳理好!
一起来看看吧!
01.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2.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03.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5.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更正以前的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因此,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完成汇缴次日(按次申报)或者次月1日(按月申报)至次年6月30日不能继续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但是,对于汇缴之前已经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无需更正。
06.非首次汇缴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什么时候开始不能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8月申报所属期7月的税款时开始,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7.纳税人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需要对相应“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所以,纳税人发生逾期汇缴或者更正了原来的汇缴结果,应当按照新的结果来判断之前的所属期能不能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与问题5的更正范围不一样:无须更正适用的是新设立企业无法预判先享受的事项范围,需要更正适用的是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或纳税人自行进行原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行为。
0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9.逾期申报“六税两费”税费款,是否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10.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11. 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12.企业既是小型微利企业,同时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多重身份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怎么选择,可以随便选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附件《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的填表说明第4条“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填写要求: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政策,只有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才能选择“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型微利企业”。
所以,企业既是小型微利企业,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13.企业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4.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