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作
立即入驻

人社普法进万家 法治保障你我他 | 劳动关系篇(上)

职场6个月前发布 天天导航
12,480 0 0
劳动关系篇(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应如实说明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在何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由谁保存?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的,是否需要劳动者书面同意?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期内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能否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新业态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即新业态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在线工作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策依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企业在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规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性条件;

(2)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

(3)不得违规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4)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新业态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


——政策依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