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请人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上述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02
被申请人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特别提醒,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是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应当理性申请仲裁,按时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诉,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不到庭参加庭审,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极有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因此,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可及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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