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呢?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时,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对所有必备条款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劳动者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对这类条款可以提出异议。
尽管劳动合同并不会因缺少必备条款而必然无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纠正此类情况。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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