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虚列人工费用
【风险操作】
某公司2020年在研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直接人工下列支了600多万的人工费用,而实际该企业当年的研发项目小组仅需十几人。
【稽查视点】
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其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否则就难以说明是直接从事的。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否则容易被引起税局警觉。
2、分析工资表所列项目,若平均工资严重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则可能存在虚列工资加大扣除基数的嫌疑。比如,将不得列入人工费用的诸如高温补贴,交通补助等费用计入工资表。
【风险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显然,文件规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且正列举了可以扣除的费用至包括工资薪金以及五险一金和劳务费用,补助津贴类并不在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不可以加计扣除,这是很多财务人员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是否准确划分混用费用
【风险操作】
某公司大型设备是生产所必须的,但是折旧却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且未做任何使用记录。
【稽查视点】
对于混用的资产,要求企业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混用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附有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建立相应的用工、用时记录制度,及时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风险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费用的核算是否规范
【风险操作】
某公司为了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将可以加计扣除的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利申报的相关费用与不可以加计扣除的通讯费、招待费全部计入其他费用。且该将其他费用全部进行了加计扣除。
【稽查视点】
其他费用因为种类范围,金额较大,一直是很多企业涉税风险的高发区。要求企业详细说明其他费用列支的内容,从而判断其归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扩大加计扣除基数的嫌疑。
【风险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其他相关费用也是正列举的费用,不能想当然的什么费用都往里面归集。
优惠政策运用不当
【风险操作】
2019年度,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了研发活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包括当地政府下拨的对研发活动实施补助的科技资金20万元。同时企业将该政府补助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稽查视点】
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支出,可能涉及两项税收优惠,判断企业是否正确享受税收优惠。一项业务同时符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判断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有些优惠可以叠加,有些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风险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显然,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不但可以税前扣除而且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取得实质性税额优惠。
未按规定设置并记录辅助账
【风险操作】
某科技公司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项目22个,研发费用9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仅仅在材料零用环节注明研发活动使用领料,后续未作任何的核算,更没有专账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全额剔除。
【稽查视点】
“辅助账”是税务机关核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的很重要的证据链,也是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必须留存备查的资料,证据链不足,则不得享受优惠。
【风险分析】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见,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必备条件,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在税务等部门检查时方能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