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和财税〔2012〕39号文的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应作如下处理:
(1)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处理处罚分违规、违法、犯罪三个层次设置,并且具有层层递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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