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全电发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开具的发票。
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票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以下类型的发票: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全电发票无联次。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包括:
二维码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项目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税合计
金额
税率/征收率
税额
合计(大写、小写)
备注
开票人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
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
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
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稀土
建筑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
不动产销售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农产品收购
光伏收购
代收车船税
自产农产品销售
差额征税等
注意
江苏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江苏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取得发票和确认用途的途径
江苏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接收通过电票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江苏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票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中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来源:江苏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