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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企业可以单方面缓发工资吗?

职场3年前 (2022)更新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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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劳达laboroot ,作者申世民

自2022年4月1日起,上海因疫情防控采取了一系列管控措施,给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直至2022年6月1日,上海市宣布进入全面复工复产阶段,广大中小企业亟需解决疫情防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劳动用工方面,企业比较关注的就是如何缓发或调整工资。
下面结合一则缓发员工工资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讲解缓发或调整工资的合法操作方法,供大家参考。
01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日,桂花进入稻花香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工作。
2020年2月23日,稻花香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携手同心、共战疫情——全员战疫倡议书》,告知员工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的工资分别最晚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发放。桂花在该倡议书的职工代表签字处签字。
2020年6月28日,稻花香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关于全公司发薪方案的通知》,告知员工2020年3月、4月和5月的工资视经营状况和销售回款状况,在2020年7月-2020年12月期间分批分月发放,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桂花知晓该通知。
02
争议焦点
桂花以稻花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稻花香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员工主张
稻花香公司于2020年1月至同年9月间,擅自将公司资金85万余元转移至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及其妻子袁某、岳母陈某名下,表明稻花香公司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并不是公司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公司主张
受疫情影响,客户迟迟不回款,公司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为了逐步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发出倡议书,桂花签字同意。稻花香公司拖欠桂花2020年3-5月的工资已于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全公司发薪方案的通知》系稻花香公司单方决定,并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已与员工就此协商一致。
而直至2021年4月30日,稻花香公司方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处理欠薪过程中结清桂花2020年3月工资差额及2020年4月、5月工资,其延期支付的周期已远超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20年1月19日至同年9月17日间,稻花香公司以市场费及预支款方式,多次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斌及其妻子袁某、岳母陈某转账支付共计850,000余元,并未以前述款项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稻花香公司称前述款项系开拓市场费用,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款项使用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稻花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具有主观恶意。
03
公司败诉原因分析
第一,《关于全公司发薪方案的通知》系稻花香公司单方决定,并未与员工就此协商一致。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据此,稻花香公司单方发布延发工资的方案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民主程序,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二,稻花香公司以市场费及预支款方式,多次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斌及其妻子袁某、岳母陈某转账支付共计850,000余元,并未以前述款项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存在恶意拖欠桂花工资的行为。
04
操作建议
工资属于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缓发工资事宜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企业不愿意履行民主程序的,建议与员工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争取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签字等形式进行证据固定。
05
下面具体讲解,企业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Step1:征询职工意见
1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讨论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修订。
2 使用文本(保留证据):《会议签到表》+《规章制度民主讨论、协商会议纪要》+现场照片
Step2:民主协商、确定
1 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讨论规章制度修订稿,并定稿。
2 使用文本(保留证据):
与职工代表:《会议签到表》+《规章制度审核和确定会议纪要》+现场照片
与工会:《会议签到表》+《重大事项告知书(工会沟通函)》+《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平等协商确定会议纪要》+《协商确认函》+现场照片
Step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因为疫情,企业可以单方面缓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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