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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误区有哪些?

江苏社保2小时前更新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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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

我们时不时能听到一些错误的说法

出来误导大家

人社君专门整理了以下几个常见的“误区”

帮助大家避坑解惑

抓紧来看看吧~

只有高风险行业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的,只需其中一个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工作,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工资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工伤复发,医疗费报销标准会打折扣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规定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因此,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工伤职工退休后,还能继续领伤残津贴?

这个观点不完全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一级至四级参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所以是否可以继续领取伤残津贴,需要根据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的水平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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