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怎么办?
身为财会人员,常常为发票丢失等突发事件所困扰,不同种类发票、联次丢失的处理方法都不尽相同,处理时容易忙中出错,发生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5、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实务中,可用白纸在开票系统中打印一份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即可。
1、机动车销售发票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
①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②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③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普通发票
①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②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帐,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发票。
如未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