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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0月份新购置一台设备并取得发票,当月已投入使用,请问新购置的设备能否在2022年12月份预缴11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2年前 (2022)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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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第 68 项规定,优惠事项名称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享受优惠时间为预缴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3 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 2018 年 12 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 300 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 2019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 2020 年 10 月新购置设备可以在 2022 年 12 月份预缴 11 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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