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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01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什么?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02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03
用人单位拒绝在工伤鉴定表上盖章,工伤职工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用人单位拒绝盖章的不影响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04
我受伤了,可否先鉴定后认定,程序合法吗?
不可以。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对其是否属于工伤性质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其丧失能力程度的判定,故必须先认定、后鉴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05
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
(2)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3)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生理功能—工伤致残。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06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
(2)按要求填交《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3)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含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等。
(4)涉及肢体缺失、疤痕脱发等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5寸半身彩照1张。
07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1)提出申请:市区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2 C区工伤业务窗口(地址:锦绣路2号);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在所在辖市或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2)审核预约:市鉴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预约鉴定时间、地点。
(3)现场鉴定:市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临床检查及鉴定意见。
(4)作出结论:市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派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6)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机构提出复核鉴定申请,市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初次鉴定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复查鉴定: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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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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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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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市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复核鉴定应在4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