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第十六条明确,当事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
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
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
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