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社保结算中心结合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要求、基金支撑能力和工伤人员实际需求,综合评估医疗服务资质、服务规模、上期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与我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等30家医疗机构签订《张家港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
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就近急救,待稳定后转回协议机构继续接受治疗。
张家港市工伤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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