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我国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按照资格性质又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比如,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医师资格、注册建筑师等。
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比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等。
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含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13项。目录内这72项职业资格均明确了实施部门或单位,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单位均不得再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仍有价值。根据《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