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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江苏税务2年前 (2023)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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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本身不合规,不能抵扣进项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发票信息填写错误的不能抵扣,例如购买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只要有一项或多项错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销售方没有开具具体商品名称的发票不能抵扣,例如仅仅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这些笼统概念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用于特殊项目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期经营A B两个项目。A项目属于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B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专用于A项目的办公费进项税额为1000元,B项目采购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A、B项目合计发生的无法区分的材料进项税额为5000元。

解析:

(1)A项目因为选择简易计税,专用于A项目的进项税额1000元不能抵扣。

(2)B项目可以正常抵扣其采购材料对应的进项100000元。

(3)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00元需要按照简易征收项目收入占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比如A项目占比20%,则转出1000元即可。

3.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31日购入一批原材料,金额为100万元,税额13万元。该原材料的运输费用为1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均取得专用发票并已抵扣。2022年12月,该批货物在仓库中被盗。

解析:2022年1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13+0.9=13.9(万元)。 

4.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期间若存在生产经营收入,小规模期间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以上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票,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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