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 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 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 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 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 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 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 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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