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参保人可根据户籍地向所在区相关部门申请,各部门认定人员类别如下:
1.本市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本市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7.本市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本市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特困职工
原建档立卡人员(2020年由市、区扶贫办认定的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认定当月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其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时间的前6个月为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期。
医疗救助对象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直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
因特殊情况就医时未使用医保刷卡结算、就医时未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至身份认定区医保部门申请零星报销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认定当月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退出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自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无需报销。救助对象异地就医前,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备案地的异地就医联网医药机构直接就医,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同步结算。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2000 元内(含)按 85%的比例给予救助,2000元以上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去异地就学,可正常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如在求学地参加医保,可携带就医发票至身份认定区医保部门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