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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1年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由于急需资金,在第三方贴现机构(企业)贴现,贴回现金98500元,没有发票,只取得收款业务回单。请问这1500元的贴现利息我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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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21年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由于急需资金,在第三方贴现机构(企业)贴现,贴回现金98500元,没有发票,只取得收款业务回单。请问这1500元的贴现利息我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 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 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 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 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 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 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 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 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 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 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你公司未取得发票而发生的 1500 元贴现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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