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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答分散采购、采购意向公开、最低价中标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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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政风热线”问答汇(5)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答分散采购、采购意向公开、最低价中标等相关政策

8月15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陵区政务服务中心、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走进“12345·政风热线”直播间,现场倾听群众诉求,在线解答群众问题,并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各方市场主体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广大听众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对于现场不能立即答复的问题,承诺第一时间调查落实,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01

听说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可以分散采购,那么,什么是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还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吗?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分散采购是包含在政府采购范畴中的,只不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与集中采购不同,所以分散采购必须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02

我刚刚接手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最近正在负责采购本单位每年都要进行的服务项目,因人员变动,前期没有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是否可以以“采购项目急需开展”为由,不做采购意向公开?

答:根据《泰财购[2021]24号》文件要求:采购人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不得开展后续政府采购。采购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这位网友所说的情况是人员变动,不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所以必须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03

我们企业准备来泰参加一个项目的招标,如果我们因为一些原因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是否能退回?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可分两种情况:

1、还没开标的项目:撤回投标文件只能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2、已经开标的项目:一旦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将不再有“撤回”的说法,这个时候叫做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自身情况扣留或者退还保证金,这是招标人的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以投标截止等于开标时间。)

总结:还没开标的项目,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标书规定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我从事小店生意的,想租赁一些店面拓展业务,不知道从哪里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怎么报名?

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公房出租等国有产权交易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可以关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产权交易栏目,相关公房出租信息均在网上公开挂牌。此外,我市已实现了各类交易全流程的电子化,您可以直接注册,并在网上递交相关资料,无需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网站公布了操作手册和咨询电话,如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工作人员。

05

中标人如果拒绝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会怎么做?

答: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06

我之前报名了某项目的招标,但后来收到短信说是资格审查不合格,具体原因是保证金未缴纳和报名资料不全,为什么我明明打了保证金还是未缴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帮忙查看一下报名资料?毕竟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操作,难免有失误。

答:为了保证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报名信息保密,相关保证金缴纳都是通过虚拟子账号,在报名时间截止后我们工作人员才好查看,报名截止时间前,任何人都无法获取投标人信息。您需要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缴纳,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我们在相应界面进行了功能优化,你可以自行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确认是否缴纳成功。

同时需要提醒的,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全程留痕,报名期间可以随时查看、更正、补传相关资料,但报名截止后就无法操作了。

07

政府采购项目有时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容易导致优汰劣胜,是否可以取消“最低价中标”?

答:最低价中标是提高采购时效,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方式,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节省财政性投资,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一些企业或供应商为了占领市场,谋取项目中标,一味恶意压低投标报价,打质量和服务的主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介绍一下目前我市的相关做法和行业动态:

1、我市目前公开招标的限额是400万元,即预算价格超过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目前超过400万以上的项目基本都是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而非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说价格不是唯一因素;2、目前部分服务采购采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而竞争性磋商也不是以最低价成交为原则,而是综合评价打分;3、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财政部87号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有效限制了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的行为;4、对于供应商行为(合理报价、按合同履约)的约束方面,省财政厅联合省信用办出台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引导其规范市场行为,结合自身情况合理报价;5、财政部提出“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有望在顶层设计层面根本上解决低价恶意竞争问题。前不久,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评审方法新增最优质量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适用范围,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优质优价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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