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一家企业的总工程师,这个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其所 在的公司继续聘其任总工程师,签订了 3 年的聘用协议,工作内容和 待遇不变,请问退休人员老王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 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4〕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 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 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6〕526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382 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 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 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 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 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 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 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综上,退休人员老王再任职取得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