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袭
这些劳动保护措施要知道!
近期,气温飙升,持续的高温给我市生产生活都带来了一定影响。在此,太仓人社提醒:高温天气,劳动者要加强自我防护,用人单位要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单位安全生产!
高温天气
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保护措施
(一)
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
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每年度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
发放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