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餐饮酒店大部分都是个人消费者,请问个人索取发票,是否需要提供个人的姓名、税号(身份证号)?
● 答:不需要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 第十八条,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 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 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 本公告所称企业
● 包括
● 公司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 企业分支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其他企业
● 也就是说
●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指“购买方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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