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4月15日,某公司以小孙“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小孙即投入新工作中,但事后越想越不服,于2024年6月2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阶段,某公司提出,小孙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那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小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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