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位技术总监工作划水,
公司对他不满,给了他一次机会,没有效果,故做出开除决定。
技术总监在公司工作3年多,月薪3万出头,
公司愿意赔偿N+1,总共补偿大概10万上下,这是理想结局。
可技术总监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索赔50万,不给就申请仲裁。
公司愿意补缴社保,不同意50万赔偿,
并且处在一个重要节点,
不想公司出现污点影响业务。
所以只能秉承职业操守,硬着头皮解决,还请轻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转自:每天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