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
小课堂
剖析案例、宣传法律、预防争议
提高社保缴费基数,费用需要自行承担吗?
为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苏州市人社局精心打造“仲裁小课堂”,以生动形象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由仲裁员评析讲解,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深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国家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原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正常收入,
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部分企业却有意规避
法律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规定,
仅按缴费基数的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天,仲裁小课堂为大家
讲解一个因员工要求
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被扣工资的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与A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工资11600元/月,试用期满14500元/月。沈某入职前,A公司人事告知沈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4250元,沈某提出希望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提高到10000元,多出部分全部由其个人承担;A公司表示需要内部提交申请,通过以后从工资里代扣。经沈某申请,A公司自2023年5月起以10000元的缴费基数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公司承担的因基数提高而增加的部分从沈某工资中扣除。沈某在职期间因该事项共被从工资中扣除6356.64元。2024年1月1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认为A公司应当支付因提高缴费基数扣除的工资差额6356.64元。
A公司认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全额承担多出部分的金额是沈某主动提出的,现其提出支付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同意。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放弃。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合规、合理、诚信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不缴或少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本案中,A公司从沈某的工资中扣除因社保基数提高产生的缴费差额,其本质是让劳动者承担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应予以纠正,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沈某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其他费用。我们也倡导劳动者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对自身的重大意义,合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