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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