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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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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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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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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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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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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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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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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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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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状况材料(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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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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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卡(中心合作银行)。
三、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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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
四、提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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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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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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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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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