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本市缴存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
一、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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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办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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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
三、办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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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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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账户封存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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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人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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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到原单位或现单位的开户银行网点办理,如账户未封存需携带资料到原单位的开户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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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可通过网厅办理个人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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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可通过网厅办理个人转入。
五、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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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