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对象为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要求缴纳,企业制单位没有强制性规定。目前,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21%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