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及配偶由于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不及时或试用期暂时不缴存公积金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未能及时按月汇缴,后通过绝对额补缴的形式补齐的,可以通过缴存年月修改认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借款人及配偶如果是部队转业干部(含新入职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由于工资计划核定较迟导致开户并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后通过补缴的形式补齐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缴存年月修改认定“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借款人及配偶原来在其他公积金管理机构(含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本市其他分中心和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工作变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其他公积金管理机构转移至南京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管理机构终止缴存后次月即在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南京公积金连续缴存(含开户)不满6个月的,提供其他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缴存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符合连续6个月缴存,可通过缴存年月修改认定“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符合上述情况您可以登录“南京公积金”App在“业务大厅”-“缴存年月修改”中按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常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