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曾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配偶,且购买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6.在全国范围内,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